发布日期:2017年08月31日 16:00
厦财建〔2017〕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升建设管理工作水平,决定适当调整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取对象
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对象为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业主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上由代建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业主单位确实参与到项目管理中的,业主单位可计取不超过20%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工作分工和建设单位管理费分成比例。
二、计取基数
财政投融资项目(含安置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筑安装费用、勘察设计费、设备购置费等决算数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基数。
三、计取标准
(一)建筑安装部分计取标准分别是:
1.多层建设项目及所属公建配套为3%。
2.高层建设项目及所属公建配套、厂房建设项目及所属公建配套实行分段计取: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为2.5%;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2%。
3.基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包括:市政道路、一般桥染、市政公用管线工程(给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燃气、交通信号等)、水运(清淤及吹填造地除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分段计取: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2.7%;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为2.1%;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为1.2%;5亿元以上部分为1%。
4.清淤及吹填造地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分段计取:3亿元及以下部分为1.2%;3亿元以上至8亿元(含8亿元)部分为0.8%;8亿元以上部分为0.4%。
5.大型桥梁(总长为100米以上、且单跨>30米的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分段计取:5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7%;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为2%;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为1.6%;5亿元以上至20亿元(含20亿元)部分为1.2%;20亿元以上部分为0.8%。
6.重特大型项目(投资100亿元以上,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由业主(代建)单位提供测算资料,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勘察设计及设备购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计取。
四、开支范围
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为:不在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咨询论证费、考察费、印花税、立项报建及招标过程所发生的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主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据实编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业主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得将应在部门预算中开支的有关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资金拨付
业主或代建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申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支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80%。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拨付。
六、其他
(一)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挪用,超支不补,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厦财建〔2011〕53号)同时予以废止。本通知印发前已批复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仍按原批复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