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文件
厦财建[2011]53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政投融资项目涉及领域和类别不断扩大、项目建设标准和施工难度不断提高的实际需要,决定适当提高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增加取费建设项目类别,统一取费方法和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的管理与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取对象
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对象为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计取80%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业主单位计取20%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如建设管理工作均由代建单位独立完成,由业主单位出具证明后,代建单位可计取100%的建设单位管理费。
实行投资总额包干责任制的建设项目不再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计取基数和标准
财政投融资项目(含安置房、保障性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费用、勘察设计费、设备购置费等决算数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基数。
(一)建筑安装部分计取标准分别是:
1、多层建设项目及所属公建配套为3%。
2、高层建设项目及所属公建配套、厂房建设项目及所属公建配套实行分段计取: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为2.5%;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2%。
3、基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包括:市政道路、一般桥梁、市政公用管线工程(给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燃气、交通信号等)、水运(清淤及吹填造地除外)、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实行分段计取:5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2%;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部分为1.8%;10000万元以上至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部分为1.2%;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
4、清淤及吹填造地管理费实行分段计取:30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1%;30000万元以上至80000万元(含80000万元)部分为0.8%; 8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4%。
5、大型桥梁(总长为100米以上、且单跨>30米的桥梁)、隧道项目,管理费实行分段计取:5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4%;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部分为2%;10000万元以上至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部分为1.6%;50000万元以上至200000万元(含200000万元)部分为1.2%;20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8%。
6、重特大型项目(投资50亿元以上,如轻轨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由建设单位提供测算资料,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勘察设计及设备购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计取。
三、开支范围
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为: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咨询论证费、考察费、业务招待费、印花税、开工典礼费和其他立项报建及招标过程所发生费用。
由市分管领导参加的项目建设开工典礼费用按15万元包干使用,由市主要领导参加的项目建设开工典礼费用按20万元包干使用。包干限额内开工典礼费70%部分直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30%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包干限额的开工典礼费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包干限额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的30%部分开工典礼费和超过包干限额的开工典礼费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应严格据实编列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得将应在部门预算中开支的有关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列支渠道
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据实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五、资金拨付
在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财政拨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60%;支付的代建费原则上也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60%。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
建设单位对于新完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厦府〔2007〕432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财基〔2002〕41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提供完整齐全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上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项目审核结论书报厦门市财政局审定后批复。
建设单位逾期未按规定上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的,逐月扣减所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直至预留的40%建设单位管理费扣完为止。重大项目或特殊工程及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上报审核的需报市财政审核中心批准,按批准的时间顺延上报。如建设项目竣工后概算内所含征地拆迁项目未能按时决算的,建设单位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除征地拆迁项目以外的完整齐全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上报,否则视同逾期未报。
六、核算要求
建设单位属行政事业性质的,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会计规定进行核算管理,按月填报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基建财务报表,年终编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所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并入企业经营收入,并按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对管理费计取和使用进行专项决算和考核,不得挪用,超支不补。
八、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建设项目所有未完工程量(含已签订代建合同)计取的管理费一律按本规定进行调整。已签订代建合同的片区平衡项目,已完工程量的管理费按《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厦财基〔1997〕1号)文中“小区成片开发项目为3%”标准计取,未签订代建合同的片区平衡项目一律执行新计取标准,取消“小区成片开发项目”计取标准。
《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厦财基〔1997〕1号)、《关于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补充通知》(厦财基〔2002〕3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