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17 版)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适用调整为 9% 。
2、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 16%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原适用 10%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
3、本通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17 版)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现行适用税率为 11% 调整为 10% 。
2、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 17% 和 11% 税率的,分别调整为 16% 和 10% 。
3、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闽建筑【2017】12号 闽建筑【2017】20号
2017版定额施行时间 2017年7月1日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施行时间2017年7月1日
设备 17% 和工程 11%
营改增
凡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其费用计取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执行;凡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已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其费用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本定额不适用于营业税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
1 、砂、土、石料、砖瓦、石灰及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等按 3%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材料,乘以系数 0.96 。
2 、粮食、农产品等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材料,乘以系数 0.88 。
3 、其它按 17% 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材料,乘以系数 0.85 。